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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诚信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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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北美学术诚信危机处理中心

快速导读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最详细的学术诚信申诉指南

留学紧急应对咨询

唯一拥有法律背景的学术诚信危机处理机构

独家校园听证审查委员会视角

直面问题,及时解决,避免链式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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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是一所享有国际声誉的公立研究型大学,也是加州大学系统的旗舰校区。作为一所追求卓越和创新的学府,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视学术诚信为其核心价值之一,要求所有与之相关联的人员在其各自领域内表现出高度的道德水准,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和增强这一价值。

学术诚信条例

作弊 (Cheating)

作弊包括在学术作业中进行欺诈、欺骗或不诚实,或使用或试图使用禁止或不适当的材料,或协助他人使用与问题中的学术作业背景不符的材料。

抄袭 (Plagiarism)

剽窃包括使用他人创作的知识性材料而不注明其来源。

虚假信息和代表以及信息的伪造或篡改

(False Information and Representation and Fabrication or Alteration of Information)

提供虚假信息、未能诚实地表明自己的身份、伪造或篡改信息并将其作为合法的,或在学术情境中向教师或其他大学官员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知识产权的盗窃或损害

(Theft or Dam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破坏或窃取他人的作品,非法访问或电子干扰他人或大学的财产,或在其正式发布之前获得一份考试或作业的副本。

大学文件的篡改

(Alteration of University Documents)

伪造教师签名,在向其他机构或雇主提交经过修改的成绩单,将自己姓名写在另一个人的作品上,或者错误地修改以前评分过的考试或作业。 

教室或实验室中的骚乱

(Disturbances in the Classroom or Lab)

在教室或实验室中制造骚乱,以便为自己创造一个不公平的学习优势,或者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好的影响。

学术诚信违规处理流程

行为准则的执行

  1. 学生行为中心 学生行为中心代表校方负责接收指控违反准则的投诉,调查涉嫌违规行为,提出违反准则的指控,参与非正式解决程序,并在正式听证会上呈现违规案件。学生行为中心处理学术和非学术方面的准则违规投诉。教师可以单独或与学生行为中心协同解决学术违规问题。
  2. 独立听证官 独立听证官负责解决程序性问题,管理正式听证程序,主持正式听证会,并决定与正式听证会相关的所有程序性和证据性问题。
  3. 咨询审查委员会 学生行为中心可以就是否起诉或指控一个案件、适当的建议处罚或根据非正式解决方案进行处罚等事项征求咨询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听证机构也可以就确定适当的处罚目的征求咨询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咨询审查委员会将根据需要从学生行为委员会成员中组成,包括三名成员:一名教师主席,一名学生和一名职员。负责就是否起诉或指控一个案件做出决定的咨询审查委员会成员将不会在该案件的听证小组中担任职务。
  4. 程序和时间限制 每个案件都是单独处理的,虽然总是提供正当程序,但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不会使用本准则中规定的每一项程序。本文件中的所有截止日期和时间要求可以根据独立听证官的判断或学生行为中心和被指控学生的协议而延长。延长截止日期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独立听证官,独立听证官将通知双方是否批准延期,如果批准延期,将确定新的截止日期或事件日期。

不端行为的调查

学生行为中心将对涉嫌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行为程序。在学生行为中心收到投诉后的七天内,将采取以下其中一项措施,除非独立听证官将调查期限延长到以后的特定日期(无需向学生通知申请或颁发此类延期):

1.案件不予追究 

a) 信息或证据不足 如果学生行为中心认定没有足够的信息或证据支持违反行为准则的指控,将不会对被告学生提出指控。

b) 通知 作为对涉嫌违反行为准则的学生提出指控的替代方案,学生行为中心可以向学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学生如果其涉嫌的行为确实发生,将违反大学政策、校园规定或行为准则,并将受到行为程序的制裁。通知并非是对学生指控属实的判定,也不会造成行为记录,因此不可申诉。但是,在后续的行为程序中,可以引入通知中详细说明的先前涉嫌的行为,以证明已经警告过学生这种行为违反了大学政策、校园规定或行为准则。

2.案件指控 

a) 指控通知

 如果学生行为中心认定有足够的信息支持指控,学生将收到行为准则下的指控通知。书面的指控通知,也称为涉嫌违规信函,包括:通知学生其涉嫌违反的大学政策或校园规定;对事件的简要概述,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涉嫌犯罪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果学生选择不参与行为程序,可能会被施加的处罚的具体说明;通知学生有权在行为程序的任何阶段由自己承担费用请一名顾问陪同;通知学生有机会与学生行为中心的工作人员会面,根据非正式解决指控讨论指控的解决方案;通知学生有权要求听证会;通知学生有权要求复制自己的行为档案副本;通知学生延期申请程序;以及通知学生除非与工作人员会面或签回表明自己选择解决方案的信件,否则即使在缺席情况下,也将继续进行行为程序。涉嫌违规信函还告知学生,除非在收到涉嫌违规信函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联系学生行为中心,否则可能会被认定对涉嫌违规信函中描述的行为负责,并可能被分配所列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行为中心可以通过发出临时停课通知将一名学生暂时停课。通知学生组织的信件将寄给学生会长、主要负责人、学生团体签字人或其他由团体指定代表团体行事的学生。 

b) 对指控的回应 

(1) 联系学生行为中心 

学生必须在收到涉嫌违规信函后七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学生行为中心,说明自己是否打算参与行为程序。只要学生在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联系学生行为中心,学生行为中心就不会自动施加任何处罚。学生应该签回信件,表明自己选择以下选项之一:请求与学生行为中心工作人员会面,讨论非正式解决方案;接受涉嫌违规信函中提出的建议处罚或替代解决方案;请求小组听证会;或者请求由独立听证官进行的行政听证会。

 (2) 无回应 

如果学生在收到涉嫌违规信函后七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联系学生行为中心,并且涉嫌违规信函中建议的处罚不是停课或开除,那么,在十天内,学生行为中心可以认定该名学生对涉嫌违规信函中描述的指控负有责任,并可以施加信函中推荐的处罚。 如果学生在收到涉嫌违规信函后七天内未以书面形式联系学生行为中心,并且涉嫌违规信函中建议的处罚是停课或开除,那么该案将转交给独立听证官,他/她将在十天内进行一次行政听证会,确定责任,并在必要时分配处罚。如果学生未能回复,就放弃了出席行政听证会的任何权利,但独立听证官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允许学生参与听证会。如果独立听证官认为违规行为不足以支持学生行为中心建议的处罚,独立听证官可以施加较轻的处罚。

大学听证会

小组听证会

小组听证会的案件由学生行为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听证小组审理,该小组作为听证机构并就涉嫌违规行为做出判断。小组听证会由独立听证官主持。学生和学生行为中心都有机会提出证人进行质询

行政听证会

行政听证会由独立听证官进行,他将作为听证机构并就涉嫌违规行为做出判断。在其他方面,行政听证会与小组听证会的方式相同。

听证前程序

(1) 信息交换 学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复制学生自己的纪律档案,以便为听证做准备。学生行为中心必须在收到这样的请求后三天内提供复印件。 独立听证官将建立一种程序,让各方在正式听证前交换信息。信息交换将不迟于听证前五天进行,除非独立听证官设定一个更早的交换日期。各方将交换与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并提供可能的目击者名单。 根据本节规定的信息披露可能受到州和联邦法律的限制(见伯克利校区披露学生记录信息的政策)。 独立听证官可以排除任何一方未能包括在其信息交换中或未能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交换的信息。

(2) 听证前和程序性事项

 独立听证官将根据需要和适当的情况,提前或在听证过程中审查和决定任何程序性事项。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双方的陈述时间、排除重复或无关的事项或信息呈现的顺序。独立听证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这样的决定,以促进听证的公平和有效解决。 独立听证官将对被指控学生在行为程序和本准则中的程序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进行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独立听证官确定学生的程序权利受到了侵犯,独立听证官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就待处理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以补救由侵权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排除证据或撤销部分或全部指控。 在听证会之前,如果被指控学生认为信息或证据不足以说明学生很可能犯了违规行为,和/或如果学生认为涉嫌违规行为不属于本准则的管辖范围,学生可以要求独立听证官撤销指控。 独立听证官可以制定提交和确定所有听证前事项的程序。

听证会流程

听证会不按照正式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听证小组的成员、独立听证官、被告学生和学生行为中心都有机会质询每一位证人。听证机构完成对一名证人的质询后,学生行为中心和被告学生将各自有机会提出任何剩余的问题。学生必须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来进行所有后续的质询:

1)所有后续问题由学生和行为官员提出

2)所有后续问题由学生和学生行为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小组,在听证会过程中随时提出。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学生将以书面形式选定质询方法。学生和学生行为中心将各自有机会作出开场陈述和结案陈述。 

在任何行为程序中,没有人有义务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除非对方有合理的机会与证人对质并提问,否则分享的信息通常是不可接受的。确保学生的证人到场是学生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个证人不在场或拒绝参加,独立听证官将决定是否接受该证人的书面或其他记录形式的陈述。 

(3) 在听证会上呈现的所有信息 听证机构的决定只基于在听证会上引入的信息。未经另一方有机会回应,被告学生或学生行为中心不得向听证机构传达与案件实质或处理结果相关的信息。 

(4) 选择不出席

 除非有正当理由,如果学生没有出席听证会,听证机构可以认定学生对部分或全部指控负有责任,并可以对学生施以部分或全部建议的处罚。听证机构的决定只基于在听证会上可用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可以以非正式的方式引入。如果学生行为中心没有出席听证会,独立听证官可以撤销对学生的指控。 

(5) 举证标准 

学生行为中心承担证明指控的责任。所有听证会的举证标准是证据占优势。证据占优势是指“比不是更可能是真实的”。 

(6) 信息的可采纳性 

可采纳的信息是负责任的人习惯于依赖于处理重大事务的那种信息,而不受法庭法律严格规定的可采纳证据的限制。听证机构不会考虑它认为是通过根本不公平的方式获得的信息。

 (7) 以往行为记录 

听证机构只会在确定适当处罚时考虑学生以往行为记录(如果有),除非该信息被认为与指控相关。

申诉程序

 听证机构和学生事务院长决定的申诉对听证机构和学生事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

申诉的时间表

在收到学生事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最终决定的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被控学生或学生行为中心可以向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书面申诉。当一方及时提交了申诉时,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必须立即将申诉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在收到副本后的五天内,另一方可以向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书面回应。

申诉前处罚的暂停

及时提出申诉会暂停处罚的执行,直到申诉决定为止,但可以根据学生事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判断采取临时措施。成绩或学位可能会被扣留,直到申诉结束。

申诉的依据

申诉必须基于在听证会时无法获得的新发现证据、重大程序错误,或者其他因正当理由应该考虑的证据或论点。

申诉的最终裁决

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将对根据这些规则提出的所有案件做出最终裁决。除非是基于新发现证据的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将审查听证会记录,并不考虑未包含在该记录中的信息,除了学生以往行为记录(如有)。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以批准、驳回或修改有争议的决定和处罚,或要求重新开启原始听证会。如果申诉是基于新信息,案件可能会被退回给听证机构进一步考虑。采取的行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学生行为中心,在收到申诉和相关文件后的十五天内。

阡陌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 John Fellas,任教于纽约大学法学院,日常工作包括主持NYU的校园法庭,包括学术诚信听证会,对在校学生相关案件有着丰富且独到的经验及视角。阡陌北美学术诚信危机处理中心拥有数十位经验丰富的老师,能够帮助学生在第一时间分析案件的利弊,提供解决方案。阡陌律师团队负责确保每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且有效,翻译团队负责辅助完成证据的中英文翻译整理工作。阡陌在近年来有着无数成功帮助同学减轻及撤销学校处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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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翻译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官方网站,详细内容以文内链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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