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美国民事诉讼官司了怎么办?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ted States)包括管辖美国联邦法院程序、50个美国各州法院程序及美国联邦领地法院等的民事程序规则。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并未在其宪法中保留给联邦政府运作之权限。因此,美国每个州都可以独立于其姐妹州、以及联邦法院系统而自由运作其自己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为大家介绍,相关的流程和文档定义。
美国民事诉讼Step1:原告起诉(Complaint)
首先原告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Complaint),美国民事诉讼起诉状需要包含原告的法律请求和对接受起诉状的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及相关依据的陈述。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接待员需要就起诉状的格式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原告或其律师的签名,确保该律师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成员。因为大部分当地律师只持有处理当地案件的执照,比如你在纽约遇到法律问题,只能找纽约州的律师,加州的律师若没有纽约州律师执业执照,即不满足处理案件的资格。
如果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传票(summons),书记员则应该在传票(summons)上署名。传票(summons)应告知被告,如果不及时应诉和答辩,将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传票(summons)是单页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法院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姓名、指向被告、律师的姓名地址、确定被告对于起诉状(complaint)提交答辩状(answer)作出回应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票是由法院发出,然而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传票是由原告律师负责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被告。
美国民事诉讼Step2:文书送达(Service)
在法院立案并发出传票后,原告方就可以安排诉状送达被告。
向美国境内的个人/企业送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亲自递交
2. 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3. 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向美国境外的个人/企业送达可以采用国际上认同的方式,比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式。如果被送达的人所在国没有参与有关国际公约,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进行:
1. 该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2. 外国权威机构回应请求书时所指示的方式
3. 亲自交付(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外国企业不适用)
4. 采用有签名回执的邮寄方式,并由法院书记员寄送(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被告可以自行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大部分被告选择放弃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以及预留更多的时间。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不得不向被告送达传票,法院则可以强制被告支付因送达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
不放弃送达的被告,可在送达起诉状后的20天内提交答辩状。但是若是放弃送达的被告,可以从送达放弃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在国外,则享有90天期限)。
美国民事诉讼Step3:提出动议(Motion)
通常情况下,被告答辩状可以随着原告的起诉状而提出。同时,被告也可以选择通过提出动议(motion)来回应起诉状的选择权。
在以下的一些条件情况下,被告能够通过提出动议来进行抗辩,包括:
1. 对诉讼标的缺乏管辖权
2. 缺乏对人的管辖权
3. 审判的不适当
4. 诉讼开始文书的非充分性
5. 诉讼开始文书的送达的非充分性
6. 没有陈述救济可以获得同意的请求
7. 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一旦诉状完成送达,被告方在答辩期限内(联邦法院系统是21天)必须予以回应,否则会有被判决为缺席的可能。回应的方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答辩(answer);如果认为起诉状存在重大瑕疵,可以提出驳回起诉的动议(demurrer)。
美国民事诉讼Step4:答辩状(Answer)
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答辩状的格式要求对每一项编号的陈述,以自认、否认或者被告缺乏足够的自认/否认的信息的陈述而一一作出回应。被告也可以在案件中提出反诉,起诉原告,作为对原来诉讼的回应。
被告可以请求延展提出答辩状或对于诉讼答辩文书作出回应的期间。但是,这类延展请求可能会受到对方的反对,法院有义务保持案件迅速解决来判断是否同意被告延期。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包括在法院同意的延展期间进行抗辩,原告可以提出要求使法院进行应诉判决的动议。
美国民事诉讼Step5:开庭审理和判决(Trial and Judgement)
在开庭审理前需要遴选陪审团(Jury Selection)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有选择权可以向准陪审员提出预先审核。同时,法官和律师根据准陪审员的回答来判断他们是否公正、中立。
如果任何一方的律师认为某一位准陪审员不能胜任,则该律师可以阻止该准陪审员加入陪审团(“要求陪审员有因回避”)。除了以性别或种族理由外,任何一方的律师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要求取消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资格(“强制回避”)。该准陪审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
决定完陪审团后就要正式开庭了。在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会先做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被告律师可以选择在其之后或者在原告律师提出证据后做开场陈述。
开场陈述结束后,就是披露证据(Presentation of the evidence)的阶段了。通常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即原告律师应提出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不法行为,而并不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未存在违法行为。
接着,双方当事人通过传召证人出庭并以提问的方式提供证词。传召证人出庭的律师对任何证人的首次提问被称为“直接询问”,发问的律师不得诱导证人。当一方律师对于一个问题,或者对方律师表述问题的方式或回答证词的证人提出异议时,法官应决定该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官认为异议有效,将维持异议并要求该律师撤回或重述问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此证言。在对证人直接询问后,对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向证人就其在直接询问中所证明的事项进行交叉询问,被告通过提出证据来作为抗辩。双方就是否对法律请求已经提出足够证据来让陪审团加以考虑的问题已展开补充辩论。
结束证据披露的环节后,双方律师可以在最终辩论环节直接向陪审团发表讲话。双方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概括证据力图说服陪审团,并且从各方提供的证据中得出对其委托人有礼的结论。
在最终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就其必须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原则作出指示(对陪审团的指示)。审理法官最终决定以何种措辞作出何种指示。陪审团在得到指示后进入陪审团室评,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一致并且至少有6位陪审员。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没有达成一致,审判则陷入僵局。法官确认陪审团经过进一步评议后,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时,将宣布审判无效。该案件另定日期,由另一陪审团审理。
美国民事诉讼Step7:裁决和判决(Verdict and Judgement)
美国民事诉讼Step8:判决的执行(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
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将得到一份关于金钱给付的判决书。如果被告认为审判结果是错误的,被告可以提出重新开庭审理的动议、提出修正或修改判决的动议或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30天的暂停执行判决的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款或另做打算。如果败诉方根据5.7.2条做出选择,并不想支付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钱给付,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判决的执行,直到上述动议或上诉作出了决定。
常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中止执行保证金,从而获得判决的暂停执行。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必须支付判决书上的金额。如果败诉方拒不付款,原告可凭执行令状强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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