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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诚信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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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最详细的学术诚信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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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拥有法律背景的学术诚信危机处理机构

独家校园听证审查委员会视角

直面问题,及时解决,避免链式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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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学术诚信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是加拿大著名的公立研究型大学,成立于1908年,是环太平洋大学联盟、Universitas 21和英联邦大学协会的成员之一。该校高度重视学术诚信,认为它是知识创造和传播的基础。

学术诚信条例

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记录或信息

(submitting false or incomplete records or information)

向UBC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记录或信息,或在被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时未能提供,其中包括申请不端行为

作弊(Cheating)

作弊包括但不限于:

  • 伪造任何受学术评估的材料,包括研究数据;
  • 使用或参与未经授权的合作工作;
  • 在考试中使用任何未经教师或考官特别允许的材料或设备;
  • 使用或促成使用未经授权的手段完成考试或课程作业
  • 接受未经授权的帮助,或提供该帮助,或访问未经教师或考官特别允许的网站或其他在线资源

考试携带违规物品

(possession not permitted during the exam)

在考试期间携带任何未经教师或考官特别允许的材料或设备

剽窃(Plagiarism)

即提交或呈现他人的作品为自己的作品,而没有适当的引用。(学术研究应恰当地建立在审视和参考他人的思想和著作之上。然而,当使用他人的文字、观点或整个作品时,必须在正文、脚注、尾注或其他公认的学术引用形式中对作者进行致谢。如果直接引用,必须清楚地标明引用。未能提供适当的归属是抄袭,因为它将他人的作品表示为自己的作品。抄袭不应出现在提交的草稿或最终作品中。寻求家教或其他学习辅助工具帮助的学生必须确保该作品是学生自己的。学生有责任确保提交的任何作品不构成抄袭。对于什么构成抄袭有任何疑问的学生应在交作业前咨询他们的教师。)

自我抄袭(self-plagiarism)

犯下自我抄袭,重复使用自己以前的作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或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作品,而没有适当的引用和未经提交该作品所需教师(们)事先批准

冒充(impersonating)

在考试或任何其他学术评估期间冒充一名学生、促成冒充一名学生、或允许另一个人冒充他们;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施加的任何纪律措施

(any disciplinary measure imposed for academic misconduct)

不遵守因学术不端行为而施加的任何纪律措施

以上内容均来自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学术诚信条例,具体内容详见: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诚信违规处理流程

教师、院长审查

  1. 如果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 UBC 的学分课程中,教师通常是第一个审查指控事实的人,这通常涉及向学生提供一个机会,与他们会面讨论涉嫌的不端行为以及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如果教师认为发生了不端行为,教师必须按照提供该课程的学院院长或涉及研究生的指控时研究生所注册的学院院长制定的程序报告指控,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则直接向该学院院长报告。
  2. 接着,院长可以将最初的指控报告给注册处,并将同样的通知给校长委员会。在这一点或在随后过程中的任何其他点上,注册处(可以与校长委员会主席协商)可以在指控结果出来之前将学生置于学业暂停状态。注册处可能实施学业暂停状态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当学生即将结束他们的课程或学习、处于转入另一所机构的位置、或者是拖延纪律程序。注册处在将学生置于学业暂停状态时,将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统邮寄方式使用 UBC 通过 UBC 学生服务中心提供给 UBC 的电子邮件或传统邮寄地址通知该学生。
  3. 当一名学生被置于学业暂停状态时,该学生被阻止未来课程注册或录取到任何课程,并且 UBC 不会为该名学生发放成绩单或文凭。
  4. 学生可以写信给注册处,要求取消学业暂停状态。请求必须包括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学业暂停状态不合适的解释。注册处(可以与校长委员会主席协商)将决定是否同意该请求。
  5. 对于本科生,发生在 UBC 学分课程之外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报告给相关学院的院长,或者如果不确定哪个是相关学院,则报告给该名学生所注册的学院的院长。

院长审查

1. 当指控报告给院长时,院长必须确定该名学生是否收到过任何先前的警告信,并且还必须联系校长委员会,以确定该名学生在 UBC 是否有以前的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2. 院长将审查指控,这可能包括进一步审查事项并收集更多信息。如果没有给予该名学生一个机会来回应指控并讨论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与教师,那么将给予该名学生一个机会来回应指控并讨论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与院长。

3. 如果经过这次审查,院长得出结论说该名学生没有犯下不端行为,那么此事将结束,并且将通知该名学生这一事实,并且如果对该名学生提出任何后续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指控,则不会考虑这些指控。

4. 如果经过这次审查,院长得出结论说该名学生犯下了不端行为,并且该名学生没有以前的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a. 如果学生承认犯下了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院长可以:

(1)根据第 6 节与学生签订诚信计划(如适用);

(2)给予学生书面警告;

(3)如果院长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诚信计划或书面警告不合适,将此事转交给校长委员会。在校长委员会的听证会尚未开始之前,院长保留自由裁量权;

b. 如果学生否认犯下了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院长可以:

(1)给予学生书面警告;

(2)如果院长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书面警告不合适,将此事转交给校长委员会。 如果给予了警告信,那么将在该名学生所属的学院中保留一份警告记录,并且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指控,在确定对后续不端行为施加的纪律处分时,可能会使用该事件。院长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委员会和教师其决定,并向校长委员会提供一份警告信副本。

5. 在此审查结束时,院长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学生审查结果。

6. 对于本节而言,一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警告信; 
  • 诚信计划;
  • 转交给校长委员会但尚未确定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指控;
  • 校长委员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裁定和校长关于适当纪律处分(如有)的决定信。

裁决指控的违规行为

(1)通知被指控的学生

  • 教职员工或AIF(审裁员)应在意识到指控的违规行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被指控的学生。学生需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以安排时间与审裁员讨论该事项。如果学生拒绝回应,那么该程序将在没有他们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2)调查与发现

  • 在学生得到通知后,审裁员会对指控进行调查。调查可能包括与答辩方、投诉人、证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员会面。

(3)决议

  • 审裁员将审查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包括学生的回应,并确定学生是否对所指控的违规行为负责。审裁员应在与学生初次见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
  • 如果审裁员发现学生没有违反学术诚信政策,那么该事件应结束,审裁员应通过提交在线学术诚信最终报告表来报告该结果。
  • 如果审裁员发现该学生违反了学术诚信政策,审裁员将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审裁员建议的处罚不包括XF(F级纪律处分)成绩、停学或开除,则将结果报告给学生行为办公室或同等机构。如果学生不同意调查结果或制裁,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园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审裁员建议的处罚包括XF成绩、停学或开除,那么此事将提交给学生行为办公室或同等机构进行大学听证会。

会长委员会

  1. 根据《大学法》第 61 条,UBC 的校长有权暂停学生的学习,并对任何学生纪律问题进行总结处理。校长委员会由校长组成,负责对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听证,并向校长报告其调查结果,然后由校长决定是否应该根据《大学法》第 61 条施加纪律处分。所有《大学法》赋予的权力仍归属于校长。校长无需接受校长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也可以采取任何进一步的事实查明或其他适当的行动。校长已授权给校长委员会主席制定其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规则,这些规则将在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并可能不时修订。这些规则无需基于对抗性模式,也可以采用探究性模式。请参阅《校长委员会规则》。
  2.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指控将由注册处或院长转交给校长委员会,并且学生将以“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回应这些指控。校长委员会将以“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对这些指控进行听证。
  3. 在听证案件结束时,校长委员会将审查提交给它的信息,包括发起人提交的案件陈述和学生提交的回应陈述,并且在确定是否在概率平衡原则下,该名学生犯下了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时,可以考虑所有与该指控相关的问题。 校长委员会将提交其调查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

1. 根据校长委员会的报告或校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事实查明程序,校长做出决定后,将立即向学生发送一封信(“决定信”),并向发起人和注册处提供副本。 决定信将列出:

  • 校长的决定
  • 校长决定的理由,包括校长委员会或其他事实查明程序的报告
  • 如果有的话,施加纪律处分的性质和期限;
  • 通知学生有权向参议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学术纪律方面的决定的申诉,并规定了这种申诉的时限。 

2. 如果施加了纪律处分,校长还将立即向参议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发送一份决定信副本。

3. 根据《大学法》第 61 条,UBC 的校长有权对任何学生纪律问题进行总结处理。本日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校长对任何学生纪律问题进行总结处理的权力和权限,并且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校长可以随时偏离或修改这些日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无论是一般性还是针对特定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案件。

4. 校长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个或多个:

  • 警告信; 
  • 在有问题的作品上给予零分或在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课程中给予不及格或降低成绩(最高可达零分)或在有问题的项目要求上给予不及格;
  • 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学术不端行为;
  • 取消学生在一个或多个学期内的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注册(这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入读某个项目或学院)或终止任何实习、实践或研究项目; 
  • 暂停、取消或没收 UBC 提供的任何奖学金、助学金或奖品; 
  • 拒绝在指定的时间内或无限期地录取或重新录取该学生;
  • 向参议院建议撤销不诚实或不正当地获得的学位或其他学术证书; 
  • 在指定的时间内暂停 UBC 的活动;
  • 开除 UBC。 9.3 如果校长暂停了一名学生,该学生在暂停期间不得参加 UBC 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旁听课程。此外,该学生在暂停期间在其他机构修读的课程将不会获得学分。

5. 如果校长在一名学生的成绩单上注明了一项纪律处分,该学生通常可以在校长纪律处分决定中规定的时间段后向校长申请撤销该注明,但校长可以决定不允许这样的申请。

6. 提起刑事指控或开始民事诉讼并不妨碍对涉嫌犯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开始纪律程序或施加纪律处分。

7. 学生应注意,校长对一名学生施加的纪律处分可能会带来其他后果。例如,国际学生可能需要向移民、难民和公民部报告与他们的留学许可相关的变化。

申诉程序

学生有权根据《大学法》第37(1)(v)条向参议院委员会(参议院学生学术纪律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如欲就校长做出的决定提出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常务官,并充分解释申诉的理由。书记官长必须在校长致函学生通知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 45 个日历日内收到此通知。如果书记官长认为情况需要,书记官长可以延长这一时限。

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1. 校长错误地认定学生的行为,无论是承认的还是校长发现的,构成了不端行为,或者校长错误地应用了大学的政策或程序。 
  2. 学生有在校长委员会听证会之前没有合理地获得的实质性证据。 
  3. 在校长委员会听证会之前,大学的程序有违反或不公平应用的情况,该情况在校长委员会提出过,但没有得到充分的补救。 
  4. 校长委员会的程序不公平或运作不公平,即校长委员会存在偏见或缺乏独立性,或者校长委员会的程序被不公平地应用或违反,或者校长对其决定给出了不充分的理由。
  5. 校长在评估校长委员会报告中的证据时出现错误,包括任何由校长做出的事实推断,或者对学生或其他证人的可信度。 
  6. 校长施加的纪律处分过重。

会前程序是什么?

1. 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诉的理由; 

  • 与申诉理由相关的事实陈述; 
  • 学生寻求的救济措施; 
  • 学生打算在听证会上依赖的文件副本; 
  • 学生建议在听证会上传唤的证人姓名; 

如果在这个阶段已知,但无论如何尽快,是否打算在听证会上由法律或其他代表协助的声明。 

2. 如果学生希望通过电话会议而不是亲自出席听证会,申诉书中还可以包含通过电话会议出席的请求,以及这样做的原因。这样的请求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注册处或参议院委员会主席可以酌情准许通过电话会议出席。

3. 在收到申诉书后 10 天内,注册处应将申诉书副本发送给发起人和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

4. 发起人和大学法律顾问自注册处通知他们学生申诉书之日起 21 天内向注册处提交回应书。回应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适用时):

5. 表示出席听证会、不争辩申诉或依赖第 2 条中的回应书的声明; 对申诉理由的回应; 提交给校长学生纪律顾问委员会和发起人或大学法律顾问打算在听证会上依赖的其他文件副本; 可能在听证会上被传唤作证的证人姓名。

6. 在收到回应后 10 天内,注册处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听证会应在注册处能够安排参议院委员会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尽快举行。注册处随后将提交的所有材料副本发送给参议院委员会、学生、发起人和大学法律顾问。

7. 注册处可以酌情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因学生未遵守这些申诉程序而终止申诉。

听证会程序是什么?

1. 申诉由参议院委员会至少 5 名成员审理,除非学生和发起人(如果出席)同意少于 5 名成员。

2. 如果参与申诉会使该成员陷入利益冲突,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申诉。

3. 学生可以由任何人代表或协助进行申诉,包括法律顾问。大学法律顾问可以指定法律顾问(指定顾问)协助发起人进行申诉过程或独立于发起人出庭。

4. 参议院委员会是一个申诉法庭,不重新审理事项。在听证会上,根据主席的裁决,应遵循以下程序。

  • 所有出席的各方(按学生、发起人和指定顾问的顺序)可以就第 11.4 节规定的申诉理由和寻求的救济措施简要陈述自己的立场; 
  • 所有出席的各方(按上述相同顺序)可以向参议院委员会提供证据并提出意见; 
  • 在每一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和提出意见后,该方及其证人(如有)可以被其他出席的各方和参议院委员会成员提问; 
  • 所有出席的各方(按上述相同顺序)可以做出结案陈述; 学生可以对其他各方结案陈述中提出的任何新事项做出回应。 

5. 参议院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它和所有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在口头听证会或书面形式下提供进一步信息。

6. 参议院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听证会上出席的委员会成员多数票表决做出决定。

7. 如果票数相等,则驳回申诉。

8. 参议院委员会通常在做出决定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决定理由

阡陌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 John Fellas,任教于纽约大学法学院,日常工作包括主持NYU的校园法庭,包括学术诚信听证会,对在校学生相关案件有着丰富且独到的经验及视角。阡陌北美学术诚信危机处理中心拥有数十位经验丰富的老师,能够帮助学生在第一时间分析案件的利弊,提供解决方案。阡陌律师团队负责确保每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且有效,翻译团队负责辅助完成证据的中英文翻译整理工作。阡陌在近年来有着无数成功帮助同学减轻及撤销学校处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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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翻译自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官方网站,详细内容以文内链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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