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森大学学术诚信申诉指南
克拉克森大学(Clarkson University)是位于美国纽约州波茨坦的一所私立大学,由美国商人托马斯·S·克拉克森(Thomas S. Clarkson)的姐妹创立于1896年,1984年2月24日改现名。该大学提供本科到博士学位,以理科见长,在2015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全国大学排名中列在第121位。
克拉克森大学学术诚信行为准则
大学希望所有学生和组织都能按照本守则的规定,成为负责任的社会成员。将采取纪律措施的原因如下。但是,请注意,这些并不能涵盖所有将制定纪律措施的情况。一般来说,任何侵犯他人权利或对学校的学术和行政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其中:
所有形式的学术不诚实行为,包括作弊、捏造、抄袭以及协助和教唆不诚实行为。(如有违反,将通过学术诚信程序处理。)
克拉克森大学学术诚信处理流程
学术诚信处理流程
A.道德规范
克拉克森重视个人的正直。克拉克森大学的入学考试带有一种义务,即学生不得将他人的作品视为自己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参加任何考试,不得以任何不诚实的方式帮助和教唆他人。
违反《道德守则》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违法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嫌疑将根据学术诚信委员会的条款进行处理。
B.学术诚信委员会
学术诚信委员会负责处理违反道德规范的指控。
该委员会是裁定涉嫌侵犯人权行为的主要机构。如果教职员工决定对学生在课程上的违规行为自行进行处罚,他们必须告知被指控的学生,他们有权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将任何处罚通知学术诚信委员会。
一旦教师通知学生他们的行为,应该在教师的信件中注明,学生有权向学术诚信委员会上诉,并有7(7)个日历天的时间向学术诚信委员会主席作出上诉决定。一旦7天过去,教员的决定被认为是最终的。
所有涉及暂停或驱逐的建议的案件都必须提交委员会。
在每学期结束时,委员会将准备一份已确定的违规案件的摘要和实施的制裁,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
委员会的职责:
1. 裁决移交的案件
2. 听取对个别教员实施处罚的申诉
3.通知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所有的案件,无论是由教师个人处理还是由委员会处理,都必须报告给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由学生事务主任办公室将这些信息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档案合并。
委员会组成及成员条款
- 委员会由三名教师、三名克拉克森大学的本科生和三名研究生组成,第四名教师担任无表决权主席。
- 九个委员会成员中的六个将负责每个案件。委员会服务主要是为与涉嫌违规的学生、本科生或研究生地位相似的委员会成员保留的。必要时,不同身份的学生可以作为替补。
-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由春季开始至下一年结束。
聘任要求及程序
- 本科生成员由学生会在春季选出,任职于下一学年。学生会任命三名委员和一名候补委员。如在该年度内出现空缺,学生会将在该年度余下的时间内任命候补委员。召回:委员会的学生成员应遵守CUSA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研究生成员应在春季由大学教务委员会和研究生协会合作选择,为下一学年服务。教务委员会应任命三名委员和一名候补委员。如果该年度出现空缺,学院参议院将任命该年度剩余时间的候补委员。
- 学院参议院将从克拉克森学院的全职教师中选出主席,另外三名成员,以及两名在春季担任下一学年的替补成员。
主席的职责
- 主席应确保组织会议和委员会会议遵循指定的程序。
- 主席应主持委员会的所有听证会和会议,维持秩序和礼仪,并对程序要点作出裁决。
- 主席须将每一个案的完整档案保存在学生辅导主任办公室。
- 主席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参议院和学生参议院报告,描述处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以及遇到的问题(不透露姓名或其他机密事项)。
程序
对涉嫌违反学术行为的考虑涉及到学术判断和审查问题,这与对涉嫌违反大学非学术行为规则的考虑不同。
听证会
a.听证是行政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因此,没有必要像刑法所要求的那样对学术违法行为或听证程序进行具体的界定。一般而言,学生有权获得基本公平的听证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不需要严格遵守规则。
b.学生、教师或其他指控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应向主席提交一份指控的书面描述。
c.在收到书面说明后5天内,主席应与委员会成员协商,确定审理案件的日期。如果某一委员因是该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而被取消资格,或因为该委员觉得无法客观地判断该案件,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以多数表决的方式指定候补委员。如果主席被取消资格,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以多数票选举临时主席。
d.主席应在聆讯前至少7个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和原告预定的聆讯。书面通知应包括:
- 指控的陈述
- 一份所有已知证人的名单和一份支持指控的已知证据的描述
- 一份聆讯时间及地点的陈述书
- 听证程序副本
e.学生若在收到适当通知后仍未出席或参加听证会,将被视为已接受对其指控的责任,并将受到学术诚信委员会的处罚。
f.学生有权由其选择的顾问协助其辩护。顾问可出席,但不得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程序。
g.只有在听证会中有作用的人才可出席。
h.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的证据技术规则不适用。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一切事项必须在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作为证据提出。它的决定必须完全基于这些事项。
i.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指控的人承担。
j.被指控的学生将有机会为他们作证和提供证据和证人。他们应有机会听取和询问不利证人,委员会也应有机会。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都不会考虑针对学生的陈述,除非学生已经被告知这些陈述的内容和制造者的名字。
k.所有的听证会都会有录音。
l.在听证会完成后,委员会应在非公开会议上决定指控是否成立。支持一项指控至少需要四票赞成,最多需要零票反对。主席无表决权。弃权不应被视为投反对票。
m.对于一项维持原判的指控,委员会应以多数投票决定应评估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 “道德试用期”,期限由委员会指定,或学生在克拉克森剩余的时间保存在学生主任办公室的档案。如果在伦理观察期间再次发生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将自动向总统提出伦理暂停的建议。
- 作业或考试成绩为F。
- 该课程成绩为F或该课程百分比为F。教师提交的作业或课程成绩为F分,作为违反学术诚信的处罚,委员会可予以推翻。
- “道德休学”该学生将被休学一段时间,休学时间由学术诚信委员会主席致信说明。委员会可以制定其他条件作为道德中止的制裁的一部分。主席将向教务长办公室、教务长、学生事务副主席和学生事务主任通报此事。
- “道德开除”该学生将被开除出大学,并由学术诚信委员会主席致函通知。主席将向教务长办公室、教务长、学生事务副主席和学生事务主任通报此事。
- 受学术诚信制裁影响的课程不能被取消。主席可以投票决定。主席应将建议送交其指定的代表。
裁定
委员会应负责处理在其任期内提出的所有案件。
对学术诚信委员会之决定有上诉之权利
如果学生选择对学术诚信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学术诚信委员会的决定的上诉必须在听证委员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教务长。
上诉的理由必须包括在请求内并清楚说明。上诉理由只限于:
a.过程中发生了对结果有直接影响的程序错误;
b.已经发现的对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新证据,在最初的诉讼程序之前或期间,适当勤勉的人不可能发现这些新证据;
c.关于责任和/或制裁的决定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包括但不限于偏见或无视实质性证据,或因为制裁显然与违反行为不相称。
教务长有权询问任何和所有能够协助对上诉作出最终决定的个人。
教务长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a.确认责任认定和确认制裁。
b.确认责任认定,增加或减少处罚。
c.将案件发回原来的学术诚信委员会,或要求成立一个新的委员会。如果特定的程序错误非常严重,以至于学生无法得到公正的听证,或者在最初的诉讼程序之前或过程中,勤奋的人无法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教务长将通知学生和教务长这一决定,并解释最后的行动。
学生行为决定上诉
上诉可以基于有限的理由(如下所述)提交,在院长调查或学生行为听证会的共同协议的发现和处罚(s)之后。院长调查期间适用的所有程序——包括与平等机会、骚扰和不歧视政策相关的额外程序——在学生行为听证会的上诉期间仍然适用。
惩戒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而非刑事程序,因此,没有必要对禁止行为或上诉程序进行刑法所要求的特殊性界定。一般而言,学生或组织应享有基本公平的程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需要严格遵守。
普遍适用的程序:
A.被指控的学生或组织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学生行为听证会上诉。对于至少有一项指控与平等机会、骚扰和不歧视政策有关的案件,投诉人也可以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B.上诉理由限于:
a.过程中发生了对结果有直接影响的程序错误;
b.已经发现的对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新证据,在最初的诉讼程序之前或期间通过适当的努力无法发现这些新证据;
c.关于责任和/或处罚的决定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包括但不限于偏见或无视实质性证据,或因为处罚显然与违反行为不相称。
C.上诉必须载有上诉理由、有关理由为何适用的资料,以及上诉是针对责任或处罚的决定问题,还是两者皆有。
D.上诉必须在原始决定书发出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生事务主任。
对于涉及平等机会、骚扰和非歧视政策的案件,学生系主任将一份申诉副本转发给未申诉方,未申诉方可以在3个日历日内作出答复。上诉方将收到提交的任何陈述的副本,但不允许有进一步提交或回应的权利。
E.上诉将由一个由下列人员组成的上诉小组审议:
a.克拉克森社区的三名成员:一名员工主席、一名额外的员工和一名学生。在联邦或州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例如与不端性行为相关的侵权行为,学生代表将由一名员工代替。
b.学生事务主任将从现有的学生行为听证会成员中选择上诉小组成员,这些成员必须能够以公平、博学和公正的方式裁决案件。
c.申诉小组成员将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其中包括有关大学政策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d.对于每一项申诉,学生事务主任将从目前训练有素的学生行为听证会成员名单中选择。
e.上诉专家组成员不应参加他们个人知道的有关事实或利益冲突的上诉。上诉小组成员在个案中知悉一名或多名当事人及/或证人,或曾与该名成员有过接触,这本身并不构成利益冲突,但须不妨碍该名成员以不偏不倚的方式提供服务。
F.选择审查申诉的学生行为听证会专家不受申诉理由的限制,这意味着,例如,被指控的学生或组织可能会以处罚过于严厉为由上诉,但上诉可能会发现更严厉的处罚是适当的。同样,申诉者可以以处罚过轻为由对处罚提出上诉,但小组成员可以施加比以前更轻的处罚。
G.上诉的目的不是要求对指控进行全面重新审理。上诉小组不能仅仅因为原决策者不同意裁决和/或制裁,就利用上诉小组的判决取代原决策者的判决。
H.上诉只能根据现有的案件档案决定,包括原程序的记录(如适用),以及被指控学生或组织和/或申诉人提交的书面上诉声明,除非上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寻求额外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I.在上诉期间,除非教务长另有决定,否则所施加的制裁将继续有效。
J.上诉决定应遵从原决定,只有在有明显错误时才更改裁定,只有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样做时才更改制裁。上诉可导致就每项被上诉的控罪的原决定采取下列任何行动:
a.确认责任认定和确认处罚
b.确认责任认定,增加或减少处罚。
c.确认没有责任。
d.将责任认定改为无责任认定,并取消处罚。
e.将无责任判决改为有责任判决,并给予处罚。
f.将案件发回原审或新的学生行为听证会。如果具体的程序错误非常严重,以致实际上无法进行公正的听证,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由于在最初的诉讼程序之前或过程中无法通过适当的努力发现新的重要证据而获得的上诉,通常应发回原学生行为听证会或新的学生行为听证会重新审议。
K.学校可能会对学生采取开除学籍或吊销组织资格的处罚。
L.如果上诉导致恢复到克拉克森大学或恢复特权,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被申请人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并认识到一些失去的机会可能在短期内无法挽回。一旦上诉结束,就不允许再上诉。
对申诉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的同学,阡陌将提供完善的培训指导,帮助同学们把握最后的机会。
学术诚信问题处理方法
阡陌的联合创始人以及首席法务官 John Fellas,任教于纽约大学法学院,日常工作包括主持NYU的校园法庭,包括学术诚信听证会,对在校学生相关案件有着丰富且独到的经验及视角。外加阡陌团队数十位经验丰富的老师,能够帮助学生在第一时间分析案件的利弊,提供解决方案。阡陌律师团队负责确保每个案件的证据链完整且有效,翻译团队负责辅助完成证据的中英文翻译整理工作。阡陌在近年来有着无数成功帮助同学减轻及撤销学校处罚的成功案例!
欢迎联系我们,免费咨询!